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等事宜的操作办法(试行)
来源: 综合司
发布时间: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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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等事宜的操作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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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日期 : 2017-0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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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为规范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开展扶贫减贫领域工作的代表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依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扶贫减贫活动;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开展实质性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拟设立的境内开展扶贫减贫领域工作的代表机构,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的业务范围为扶贫减贫,服务对象为农村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人口,活动效果有利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两款条件的申请,我办予以受理。
二、受理程序
(一)国务院扶贫办委托中国国际扶贫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受理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国际中心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办综合司,并报送初审情况和建议。
(三)综合司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综合司和国际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可向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实行一次性告知。
(五)国务院扶贫办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以综合司名义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相应境外非政府组织出具同意函(见附件1)。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六)境外非政府组织持综合司同意函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公安部办事指南》)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于30日内前往相应公安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扶贫减贫领域工作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见附件2),1份;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近两年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情况表(见附件3),1份;
(三)《公安部办事指南》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共10项: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公安部表二),一式三份;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公安部表三),1份;
3.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及中文翻译件,1份;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及中文翻译件,1份;
5.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及中文翻译件,1份;
6.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及中文翻译件,1份;
7.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简历,及相应中文翻译件,1份;
8.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公安部表四),1份;
9.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1份;
10.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文翻译件,1份。
上述(三)中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可提交复印件,并附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翻译件1份。
四、其他要求
1.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由国务院扶贫办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注销登记或变更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需按《公安部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向国务院扶贫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2.由国务院扶贫办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其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年度检查和年度总结,按照《公安部办事指南》办理。计划外业务活动需按“一事一报”的原则事前报批。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务院扶贫办的业务管理。业务活动不是扶贫减贫的,将不予通过年检。涉嫌违法违规的,国务院扶贫办将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问题线索。
附件:
(联系电话:010-8441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