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来源: 国务院扶贫办
发布时间: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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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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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日期 : 2020-0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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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国开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脱贫攻坚,2020年度继续增加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各地贫困状况、减贫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因素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了分配,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县村和巩固脱贫成效、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支持力度,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向灾情较重地区给予倾斜(具体分省额度见附件)。
各省(区、市)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持目标标准和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各省(区、市)在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加大对挂牌督战县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等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好“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和挂牌督战方案。支持扶贫改革试验区探索创新。
二、优化完善资金使用。坚持资金精准使用。进一步突出对产业扶贫的支持,促进扶贫产业持续发展,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支持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发展产业,带动搬迁贫困人口就近就业。及时将返贫和致贫人口纳入帮扶。东部省份要加强贫困劳动力跨省就业劳务对接工作,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各省可以根据贫困县稳定脱贫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将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脱贫任务纳入测算分配因素,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脱贫。支持各地自主开展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执行。
三、规范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完善2020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强化项目论证,严格入库审查,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快项目实施各项工作,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轻管”,确保扶贫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四、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一律公告公示。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对贪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加大问责力度。
各省(区、市)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及项目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附件: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表(分省)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