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国务院扶贫办
发布时间: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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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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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日期 : 2018-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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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国开办发〔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现就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增强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
(二)管理体制。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由国务院扶贫办制定认定条件和程序,省级扶贫部门组织认定并实施管理,市、县两级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二、认定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所选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
(二)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
(三)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扶贫龙头企业应带动一定数量的贫困人口,通过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由贫困户共享。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自愿向所在县级或市级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引导和支持“万企帮万村”的企业参与认定。
(二)审核。市、县两级扶贫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级扶贫部门。
(三)审定。省级扶贫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省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级扶贫部门印发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已出台扶持政策。统筹使用扶贫和涉农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使用扶贫再贷款,带动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鼓励整合“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二)出台地方奖补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的政策和办法,引导和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产业精准扶贫。
(三)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
四、动态管理
(一)开展监测评估。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带贫减贫和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
(二)建立退出机制。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台账,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龙头企业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规处以罚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严格把握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实施信息管理。建立全国扶贫龙头企业信息系统,各地要将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及时披露“黑名单”和评估查处信息,并在系统中标注更新。
(三)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12月2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