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综合司
发布时间: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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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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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日期 : 2017-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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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司、机关党委(人事司),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12月5日办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12月12日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推进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综合司牵头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研提办理意见、督促办理、反馈办理结果等。办属各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渠道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同志交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转办、主任信箱、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等。
第四条 机关各司、机关党委(人事司)轮流负责来访接待工作,每单位1个月。各单位指定1名处级干部或业务骨干担任接访人员,接访人员当月原则上不安排外地出差或办外会议,确需安排的由本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接访。
第五条 主任信箱是通过办网站受理信访的渠道。信息中心明确专人负责主任信箱邮件登记、向综合司移交和网上回复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电话是通过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信访的渠道。综合司商办属有关单位抽调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来电登记和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反映与国务院扶贫办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信访事项;对地方和基层扶贫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申诉,需要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等。不属于国务院扶贫办职责范围、涉法涉诉、复核终结、重复信访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
第八条 综合司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逐一登记,建立督办台账,实行全过程记载,并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一般应在登记后的3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对发现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第九条 属于国务院扶贫办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综合司按职能分送办属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10日内形成书面意见,综合司审核后反馈信访人。
第十条 需地方扶贫部门核查处理的信访事项,一般转送省级扶贫部门办理,要求30日内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并视情开展复查。
第十一条 对领导同志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或群众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视情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或会同省级扶贫等部门共同处理,实地核查一般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重大涉贫事项或信访人员多、历时时间长、资金规模大及地方核查有疑点等信访事项,综合司视情转规划财务司移交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形成书面材料,按有关要求报告办理情况。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结果的由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报告情况或反馈结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综合司对信访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中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影响或危害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司负责解释。